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武警部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 国税地字第120号
发文日期:1989-11-10 | 全文失效
注释: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军队系统用地征免税的规定办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凡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民装备、军械装备、马装具)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其他产品的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的企业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占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无租出借的,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四、武警部门所办的服务社用地,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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