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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 宗教寺庙 适用范围的请示 的复函

(1988)国税地字20号

发文日期:1988-11-18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局对



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015<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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