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123使用权销售额扣除分包款已缴购销合同子女教育扣除项目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2号

发文日期:1995-06-26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部分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由
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但是,据调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受托加
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了税款的严重流失。为加强委托加
工应税消费品的征收管理,总局决定:
  一、各地要在19958月至9月间组织一次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税款
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于那些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
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专项征收管理办法或措施,以
期从根本上堵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税款制度中的漏洞。
  二、为了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各地除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加强
监督检查外,对于委托方也应加强监督检查(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
银首饰)。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
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三、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扫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
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
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1-消费税税率
  四、本通知第二、三两条自199511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