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2]60号
发文日期:2002-10-09 |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根据国税函[2002]61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1%,并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征率征收入库的,应按政策规定办理清算后实行多退少补;此前未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可按新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切实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各地要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减为契机,全面清理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有项目,认真核实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转让收入,严格按预征率征收到位,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及时进行清算。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征管,各地要利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优势,请他们及时提供转让方面的信息,并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协助把好关,对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三、认真做好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普通标准住宅,各地应严格按湘地税函[1995]170号文件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对经审核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预征时可按预缴率减半预缴土地增值税,对未经审核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四、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管理。各地要严格依法按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严禁擅自放宽政策或优惠照顾,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应按程序按权限报批减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09日
注:依据湘地税发[2008]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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