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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地税发[2006]13号

发文日期:2006-02-10 | 全文有效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日

秦皇岛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定率预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按照销售房地产转让收入的0.5%征收;非普通标准住宅按照房地产转让收入的2%征收。

其他纳税人按照房地产转让收入的2%征收。

对于能够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待该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或办理权属登记(过户变更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清算,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 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2、 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3、 房地产评估报告。

4、 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局批准,可予清算。(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的个人部分,由主管税务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非普通标准住宅开发的,应当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非普通标准住宅计算纳税。

凡纳税人建造出售的住宅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标准住宅:

(一) 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

(二) 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三) 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第七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收款视同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源泉控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收管理需要,对我市存量房地产交易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委托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代征。代征单位应按税务部门的要求设置、保管代征税款帐簿、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成交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市政府批准征用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

(二)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经省、市政府批准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

(四)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于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 收土地增值税。

凡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局备案后,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税源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立必要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监管台帐。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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