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地税函〔2006〕78号
发文日期:2006-07-03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前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与《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省局《办法》为准。
二、根据省局《办法》第十条规定,经市局研究,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住房(别墅除外)为0.3%;各类别墅、写字楼、商用房等为2%。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省局《办法》的学习、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税源登记、纳税申报和纳税清算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2006.07.03
注: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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