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收入成本行政处罚税务评估价山东省税务干部学校试车收入受让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4-03-20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9号公告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确认

凡属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或计算。但对符合《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以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作为征纳双方核定征收依据。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住宅(不含别墅)的 ,核定征收率为5%;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及商业和其他用房等,核定征收率为8%。

(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住宅(不含别墅)的,核定征收率为 6%;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及商业和其他用房等,核定征收率为 9%。

三、本通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告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0日

上一篇: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下一篇: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