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非居民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大米买卖合同小微抵扣处理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7-07-26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本文到期失效,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现将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6日

官方解读

《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上一篇: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 ...下一篇: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解读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