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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日期:2020-06-01 | 全文有效

    一、公告出台背景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已到期,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 span="">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的授权,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明确。

二、核定征收的情形

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征收的应缴税款计算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四、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实际情况,兼顾各县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对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况进行了详细区分,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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