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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日期: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本文自2015年11月16日起全文失效。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2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 住宅类

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别墅4%。

(二) 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2%,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

“普通住宅”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非普通住宅”指除普通住宅、别墅、“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以外的住宅项目。

“别墅”指独户独院的住宅项目。

“写字楼(办公用房)”指该项目“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其类别为“办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商业经营用房”指该项目“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其类别为“商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车位”指该项目“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其类别为“车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穗府[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限价商品住宅”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穗府[200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四、此次调整执行时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77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6号)第四条第一款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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