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批发业业务宣传费支出代理销售纳税义务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务系统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4号

发文日期:2016-08-11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1日


上一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下一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报送《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电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