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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市财政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8-07-05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局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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