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市财政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8-07-05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局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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