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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金市地税政[2004]136号

发文日期:2004-12-03 | 全文失效

【提示】

根据《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市局直属各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及预征率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在次月10日内,实行“定率预征,项目竣工决算后清算”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1)普通住宅,预征率为0.5%;

(2)营业房、别墅、写字楼及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预征率为1%;

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分局核准后,可暂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但对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既有商品房又有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难以正确分别核算项目成本的,统一按销售收入比例划分,其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拆迁安置超过“拆一还一”面积部分商品房销售的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2、对其它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在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的收入及扣除项目,统一按1%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

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征收方式的房地产企业,某一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以及全部商品房销售处置完毕后,在3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通知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是国家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分局要克服犹豫和畏难情绪,抓好征管工作。

2、讲求工作方法,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确保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贯彻实施。

3、为了保证纳税人能够顺利通过《电子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各分局须及时在TF2000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种登记。

4、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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