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绍县地税发[2004]16号
发文日期:2004-02-25 | 全文有效
各征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精神,加强我县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现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现状,经研究后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应征的土地增值税,在开发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前,一律实行预征方式,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开发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而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开发转让营业房而取得的收入,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开发转让除普通标准住宅和营业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按0.5%预征土地增值税。
4、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房地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人某一开发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在30日内向主管征管局申请结算土地增值税。征管局按规定清算,多退少补。对清算后尚未转让的房产,可在取得收入时按实进行申报缴纳。
三、各征管局要按规定将该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稽查局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检查,对未按规定按实结算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非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不实行预征,应税行为发生时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缴纳。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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