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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地税发[2009]32号

发文日期:2009-04-28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文)精神,结合来宾市的具体情况,对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5%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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