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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1996]646号

发文日期:1996-06-05 | 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建筑标准问题。

依照首规委、城乡规划委员会(96)首规办秘字第23号《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执行。

2.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为便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源监控,强化征收管理,凡属国内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一律在房地产座落地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科办理纳、免税手续。凡属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转让房地产的,一律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业务科办理纳、免税手续。

3.关于入库级次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入库级次,由北京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另行规定。

4.关于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后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后,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京财会[1995]717号《关于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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