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地税发[2009]126号
发文日期:2009-06-18 | 全文失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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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河源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日益活跃,市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转让收入土地增值税核定预征率的通知》(河地税发[2004]107号)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已与实际不相适应。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营造公平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有关规定,结合《河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施方案》(河地税发[2007]88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转让房地产(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调整后,仍按房地产转让收入乘以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对各类房地产公司及其它单位、个人出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店铺取得的收入,市区按3%、各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各类房地产公司及其它单位、个人出售、转让其它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全市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应税收入但未进行清算的,应于取得房地产收入的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四、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于结算日所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各县区局要及时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确定应补缴的税款。
五、各县区局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企业2007年以来应纳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确保清算工作落实到位。清算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一律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具体清算方法参照《河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施方案》(河地税发[2007]88号)执行。对各地的执行情况,市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房地产转让收入土地增值税核定预征率的通知》(河地税发[2004]107号)即废止;市局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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