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5]126号
发文日期: | 全文有效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分工,在没有新的调整前,仍按我市现行税收征管分工办法执行。(已在穗地税发[1999]209号文进行调整详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增刊110页)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另定已在穗地税发[1995]139号文明确。
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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