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内税联字[1995]6号
发文日期: | 条款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规定,我区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便于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正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现将我区制定的《土地增税纳税申报表》统一格式,下发各地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墙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得取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此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在收到《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后,要尽快布置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希望及时向区局报告。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的要求,按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02号)的规定印发《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即行废止。
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内税联字[1995]6号)中的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