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地税规[2010]2号
发文日期:2010-06-23 | 全文失效
注释: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0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各类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其他商品房等,按3%的预征率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预)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分别按2%和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若不能够分别核算,一律按3%的预征率预征。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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