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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5]138号

发文日期:1995-08-08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发布),本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5]138号

1995.8.8

      根据《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不论是应税或免税项目,都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才能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现将《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格式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证明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签发。

      二、出具证明时,在日期和骑缝处加盖“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

      三、“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刻制,格式为“广东省××县(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或者“××市××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规格与本级局章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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