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5]138号
发文日期:1995-08-08 | 全文失效
注释: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5]138号
1995.8.8
根据《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不论是应税或免税项目,都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才能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现将《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格式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证明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签发。
二、出具证明时,在日期和骑缝处加盖“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
三、“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刻制,格式为“广东省××县(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或者“××市××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规格与本级局章 相同。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