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102号
发文日期:1995-05-17 | 全文有效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5]218号)转发给你们,请尽快草拟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并将市政府对土地增值税这两个政策的决定报省局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复函
省地税局:
粤地税发[1995]061号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以及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我省各地情况差别较大,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上述审定权下放到地级市人民政府,但不宜下放到县。各市在审定时,应从本地的实际出发,由地方税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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