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试行)
徐地税规[2010]5号
发文日期:2010-06-30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20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
1、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营业用房、写字楼,预征率为3%。
3、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预征率为4%。
4、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的项目),预征率为2%。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预征。
二、核定征收率
1、普通标准住宅,按不低于1%计征。
2、普通住宅,按不低于4%计征。
3、营业用房、写字楼,按不低于5%计征。
4、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按不低于6%计征。
5、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的项目),按不低于4%计征。
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他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 本通知自2010年月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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