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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发文日期:2018-11-08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缴纳期限,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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