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混合使用的固定资产限地价偷逃税款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免税机构速递物流业务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发文日期:2018-11-30 | 全文有效

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除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外,享受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是指:纳税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税收优惠,与减免税优惠事项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属于核准类事项,纳税人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上一篇: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下一篇: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