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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性住房范围的通知

262-琼地税函 2014 589号

发文日期:2014-10-09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性住房范围明确如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第一条第(三)项中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性住房”范围不包括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限定套型结构比例(限定套型面积)和控制限售价位(限定销售价格),并定向销售(限定销售对象)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签发(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件注明的为准。 

        本通知下发之前,纳税人转让限价商品住房取得的收入,应于2014年12月15日前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超过期限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本通知下发之后,纳税人转让限价商品住房取得的收入,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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