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完善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10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6-09-30 | 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完善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9-3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要求,为更好地推进办税便利化,为纳税人服务,江苏省国、地税机关决定从2016年10月8日起,对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进行规范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以下业务时,其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由国税机关代征。
(一)申请代开发票;
(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业服务及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预缴增值税〕;
(三)上门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纳税人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纳税人发生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的地方税费退库事宜的,由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费退库。
四、纳税人拒绝接受国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的,由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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