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212—冀地税函[2004]192号
发文日期:2004-08-29 |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按季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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