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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7-08-30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自2018年8月28日起,此文全文废止。


  为切实做好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登记规程》)及有关规定,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 

  一、2017年9月1日以后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二、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之后至2017年8月31日《登记规程》实施之前,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三、2015年5月前已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手续,换发《登记证书》。 

  四、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督促本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注税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五、总分机构均设在本省的税务师事务所,其分支机构的行政登记工作由总所统一负责。

  六、已经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省注税中心应及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七、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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