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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7-08-31 | 全文有效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现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机构

        负责江苏省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事项。

        二、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时间

        (一)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已办理商事登记的,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前到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二)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三)原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7年10月31日前到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三、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方式

        税务师事务所提交的行政登记纸质资料可选择现场提交或邮寄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邮寄资料以收到邮件之日为受理之日。邮寄资料务必注明税务师事务所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税务师事务所可通过登录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网(网址:http://zss.jsgs.gov.cn/)查询行政登记现场办理及邮件寄送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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