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7-07-31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经调查研究,现对调整全省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耗用稻谷生产大米,同时产生的其他副产品,综合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即:耗用稻谷生产的米(包括成品大米、碎米、异色米、腹白米),综合单耗数量为1.62(单位:千克)。
二、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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