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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2]2号

发文日期:2012-02-01 | 全文有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对锡矿石等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 

        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 

        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 

        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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