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一次性扣除打折工程支付尾盘税款滞纳金认定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10]112号

发文日期:2010-11-04 | 全文有效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西部地区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下一篇: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