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10]112号
发文日期:2010-11-04 | 全文有效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西部地区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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