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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7-03-31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开展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见附件)所列渠道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涉税资料实行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非一照一码户)、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一照一码户)、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开具、报验、缴销。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二、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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