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6]41号
发文日期:2016-11-21 |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财税[2016]28号文件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二、商品储备企业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以下材料:
(一)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商品储备企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税。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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