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6-05-10 |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信息公布、惩戒措施等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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