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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6-08-29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16年6月30日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欠缴税款(不含罚款、滞纳金)情况予以通告。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事宜。对逾期仍不缴纳者,我局将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追缴。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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