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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2号公告

发文日期:2016-07-25 | 全文有效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税费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依次扣除以下税、费: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适用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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