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6]946号
发文日期:2016-07-14 | 全文有效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授权,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起,我区开采锰矿等金属矿产品及玉石等非金属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定的税率、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中其他金属矿、其他非金属矿的,按照属地原则由盟市财政、地税部门将具体品目名称报自治区财政、地税部门备案。
二、对利用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暂不减免资源税。
三、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可减按规定税额的80%征收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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