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鲁财税[2016]23号
发文日期:2016-07-08 |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要求,并结合山东实际,我省研究制定了资源税改革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源税税目和适用税率
此次资源税改革我省共设定31个税目,其中,13个税目为国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18个税目为我省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具体税目税率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和精矿销售额换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资源税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我省矿产企业实际,铁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4,井矿盐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3,金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5,金矿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4。
金矿原矿的换算比和金矿精矿的换算比,适用于以金矿原矿、金矿精矿的实际含金量、约定比例(一般为93%左右)、标准金锭牌价计算销售额的销售方式。其他销售方式应按照以上方法据实核定计税销售额。
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从尾矿中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从废渣、废水、废气中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对从低品位矿、废石中提取的矿产品,暂不给予税收优惠。
四、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市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9月1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工作措施及成效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五、工作要求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级财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跟踪分析资源税改革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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