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7号
发文日期:2015-12-09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1号),结合广东国税工作实际,省国税局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实施修订。
修订后,《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条文为:“除出口退税以外,单户企业连续三个月应退税款累计超过1亿元的,或单笔应退税款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事先向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应退税款超过一定额度标准的(见附件1),应当事先向市国家税务局报告。事先报告按《应退税款报告单》呈报(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原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