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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发文日期:2015-12-07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境外旅客(包括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离境时经海关验核确认后,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具备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将在广州、珠海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首批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的离境口岸为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南沙港客运口岸、珠海横琴口岸。

 

  为保证我省离境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征集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一)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三年内未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企业,请于20151215日前将以下事项以正式公文函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意愿;

 

  2.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对退税工作环境的具体诉求,包括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办理退税业务场所的租金负担问题、办公场所面积大小、装修标准、安防设施要求等,以及其他合理诉求;

 

  3.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工作承诺。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完成选定手续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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