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5-09-18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简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 span="">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span="">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规定,现将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自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期限及审批权限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