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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2]78号

发文日期:2012-03-29 | 全文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下发后,各地普遍反映难以把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认定:

 

 

1、省局通过大集中系统进行小型、微型企业资格认定。根据纳税人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从业人数等信息,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标准的,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2、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由纳税人先行办理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备案,待减免流程全部结束的同时系统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一是纳税人因大集中系统中信息不完整等原因不符合标准,但经补全信息后能够符合标准的;

 

 

二是纳税人因不符合标准暂未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但在2012年至2014年的任一年度符合标准的。

 

 

二、认定后的管理

 

 

1、对已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省局在大集中系统中关闭认定减免期限内的借款合同印花税申报功能。

 

 

2、金融机构在减免期限内申报借款合同印花税时,与小型、微型签订的借款合同免税金额应填列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借款合同应税凭证对应的“减免金额”栏内,并另行填报《借款合同附表》,系统将自行验证按照附表借款金额合计数计算的印花税额与借款合同“减免金额”是否一致。

 

 

3、系统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结果查询,以及《小型、微型企业名单》的输出等功能。

 

 

三、退税

 

 

对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1、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的纳税人,在认定减免期限内、已缴纳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2、金融机构与已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减免期限内、已缴纳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附件:借款合同附表

借款合同附表

 

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带出)



 

序号

 

小型、微型企业名称

 

借款金额(万元)

 

 

1

 

 

 

 

 

 

2

 

 

 

 

 

 

合计

 

---

 

 

 

填表说明:

 

1、由金融机构在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时附报;

 

2、金融机构填写小型、微型企业的名称和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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