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安置房地税机关商业用地已清算房地产项目继续销售市政配套装饰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2]10号

发文日期:2012-03-20 | 全文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扬州市、盐城市、苏州市、泰州市、新沂市、洪泽县、盱眙县财政局、地税局,张家港市、昆山市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有关规定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0911日至20101231日免征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实际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九家直属储备粮库(名单见附件)财税[2009]151号文件所列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111日至20121231日免征上述九家直属储备粮库财税[2011]94号文件所列的印花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九家直属粮库在办理减免税时,应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不同减免事项附报资料如下:

 

 

()营业税、印花税:书立合同复印件;

 

 

()房产税:房产价值会计核实资料、房屋权属证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占地情况平面图及使用土地明细情况、土地权属证明。

 

 

三、对上述九家直属粮库自2009年度起应予免税而实际已缴纳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四、上述九家直属储备粮库免税、退税税款由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每家粮库配合地方税务机关确认。若这九家储备粮库的商品储备政策性任务发生变化,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告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附件: 江苏省粮食集团公司予以享受优惠政策储备粮库名单

 

1.江苏张家港国家粮食储备库

2.江苏盐城江海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3.江苏新沂江海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新沂市港头粮油管理所)

4.江苏昆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5.江苏省白马湖粮食储备库

6.江苏省江宁粮食储备库

7.江苏省粮食局高港直属库

8.江苏邗江运西国家粮食储备库

9.江苏盱眙天鹅湖国家粮食储备库

上一篇: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规范建安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下一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