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系统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13]53号
发文日期:2013-05-20 |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农村信用社系统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及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法人机构在地级及地级以上市所辖城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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