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营不善倒闭,办理企业注销时需要补缴以前年度所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文章来源:会计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