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是否并入2019年度汇算清缴?
问:我公司于2020年1月发放的属于2019年度的年终奖是否纳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20年1月发放的属于2019年度的年终奖能否自行选择按全年一次奖金申报或合并入综合所得申报?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是以一个年度为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2020年1月发放的年度奖金,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因此,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不涉及2020年度发放的工资。对于2020年1月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既可以选择并入当月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不并入当月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文章来源: 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