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租房屋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问:我们物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房地产企业租赁房屋(简易计税)再转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转租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老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视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举例:M公司2015年1月1日从A公司租入不动产自用,2016年1月1日M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该不动产转租给B公司,合同期限3年,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在该老租赁合同到期前,M公司转租该不动产收取的租金,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刘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