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作为房屋原值凭证?

2020-07-13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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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房屋买卖合同能否作为为房屋原值凭证?

按照国税发〔2007〕38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双方对交易价格的一个约定,并不能证明实际交易金额,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作为确定财产原值的依据。

文章来源:李志远财税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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